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实证研究,基于46个案例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此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在证券类犯罪方面做出了一些改动和衔接,将资本市场的监管落实到了刑事层面。自此之后,各地司法机关也不断出台了一系列以从严打击证券类违法犯罪活动为要旨的司法文件等。严厉惩处的背后实则透露出证券类违法犯罪手段的恶劣、行为的频发现象。
2015年股灾后,越来越多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越来越多的内幕交易刑事案件被曝光。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改进,这类犯罪行为将会不断增多,作案手段也会日益丰富。本文将以证券类犯罪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为研究对象,探析实践中该罪的具体犯罪行为细分类、内幕交易信息的种类、知情人员的认定情况、具体犯罪数额、罚金情况、自首情况、缓刑情况等。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12938394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46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46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各年数量统计
上图是以46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总样本数据来对各年该类案件数量进行的简单统计。统计结果显示:各年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数量由多到少依次为:2017年(9件);2016年、2018年、2019年(6件);2020年(5件);2014年、2021年(4件,2021年尚未结束,该数据是2021年9月中旬统计出的数据);2015年(3件);2013年(2件);2011年(1件)。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省份分布
本研究点中,我们继续以46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为样本数据,对这类案件的省份信息提取后进行简单统计。结果如上所示:
上海市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最多,占总样本案件的26.09%,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最高发的省份。而各省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由多到少依次为:上海市(12件);浙江省(6件);广东省、山东省(5件);北京市、四川省、福建省(3件);江苏省、湖南省、重庆市(2件);湖北省、河北省、山西省(1件)。
我们可以看到,这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主要发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单是上海省(占比26.09%)、浙江省(占比13.04%)、广东省(占比10.87%)这三个省份的案件数量在总样本案件数量中所占的比重就过半了(50%)。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审理程序分布
在46个总研究样本中,通过对审理程序进行分类后发现:一审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42件,占据总样本案件的91.3%;二审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4件,占据总样本案件的8.7%。在前几期实证研究报告中所统计出的单位行贿案件的上诉率为4.13%、暴力型家庭犯罪案件的上诉率为2.39%、强制猥亵案件(单人单罪)的上诉率是1.43%。而本课题所研究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的上诉率是8.7%。我们可以发现,在刑事上诉率普遍偏低的境况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的上诉率相对较高。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罪名分布情况
为了避免进入二审的案件与一审案件中的数据出现重复问题,我们在46个样本总量的基础上通过筛选审理程序为一审后锁定了42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以此为基础,我们对裁判结果段落中被告人所被判处的罪名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
有37个案件中的被告人触犯了内幕交易罪,占据了样本总量的88.1%;有1个案件中的被告人触犯了泄露内幕信息罪,占据了样本总量的2.38%;有4个案件中的被告人既触犯了内幕交易罪又触犯了泄露内幕信息罪,占据了样本总量的9.52%。
(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具体犯罪行为细分类
本研究点在42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方式进行细分研究,结果如上图所示:
1.利用他人账户亲自进行内幕交易的一审案件共计16件,占比为38.1%;
2.直接操作本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一审案件共计12件,占比为28.57%;
3.知情人员指使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的一审案件共计10件,占比为23.81%;
4.授意他人利用第三人的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一审案件共计3件,占比为7.14%;
5.单纯泄露内幕信息的一审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2.38%。
在这些数据中,有30.95%的内幕交易案件中的犯罪人是通过他人之手来谋己之利的;有66.67%的内幕交易案件中的犯罪人是亲自上手操作的。
(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对内幕信息的认定
本研究点继续以一审的42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为基础数据,对裁判文书中所认定的内幕信息进行提取、统计,结果如上所示:
1.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16件,占比38.1%;
2.涉及收购内幕信息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11件,占比26.19%;
3.涉及股权合作内幕信息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5件,占比11.91%;
4.涉及内部尚未公开的增资控股内幕信息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2件,占比4.76%;
5.涉及年度利润分配内幕信息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2件,占比4.76%;
6.涉及竞购股权内幕信息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2件,占比4.76%;
7.涉及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内幕信息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2件,占比4.76%;
8.涉及股份转送内幕信息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2件,占比4.76%。
(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对知情人员的认定
研究完内幕信息的认定后,本研究点则以42个一审案件为基础数据,统计法院在审理过程对知情人员的认定问题。不论是直接知情还是因非法获取、窃听等而间接知情,其最后的结果都是“知情”。那么,在做犯罪评价时,法院更多的是将认定重点放在身份上(拥有泄露信息、内幕交易的外在、便利身份)还是放在主观认知上(不限于身份,清楚自己知晓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进而利用该信息牟利、赚取不法钱财)。
研究结果如上图所示:有19个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法院是基于身份而认定的知情人员,占比45.24%;有23个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法院是基于认知而认定的知情人员,占比54.76%。
(八)包含内幕交易行为的案件中被告人亏损情况统计
由于单纯泄露内幕信息罪不涉及到犯罪金额、获利情况等,因而自本研究点开始,我们将从这类的研究内容中剔除掉一审中单纯泄露内幕信息的案件(共1件)。在41个包含内幕交易罪的一审案件中,有5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在进行了内幕交易行为后发生了亏损,并未获利,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12.2%;剩下的36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在进行了内幕交易行为后均获利,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87.8%。再次筛查这5个发生亏损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后发现,这5份裁判文书中只有关于罚金数额的具体信息,没有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具体信息。
(九)包含内幕交易行为的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数额统计
筛选审理程序为一审、不存在亏损情况、裁判罪名中包含内幕交易罪(单纯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的犯罪人不存在获利情况)的案件后得到36个数据,那么本研究点的研究对象是这36个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犯罪人的犯罪数额(即获利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下面的研究点中会对此做进一步说明)。结果如上图所示:
1.犯罪数额不满1000000元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18件;
2.犯罪数额在10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9件;
3.犯罪数额在3000000元以上,不满6000000元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3件;
4.犯罪数额在6000000元以上,不满9000000元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2件;
5.犯罪数额在9000000元以上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4件。
经过二次筛查后还发现,本课题中的一审案件,犯罪数额在1000000元以上的案件共有18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42.86%。我们可以看到,此类案件相比其他刑事类经济犯罪案件而言,犯罪数额偏大,动辄在百万级别以上,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十)包含内幕交易行为的案件中法院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违法所得包括获利,也包括必损,包括实际交易差额的违法所得,也包括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拟制类违法所得。本研究点的筛选条件同上一个研究点中的筛选条件保持一致。在包含内幕交易罪且存在获利情况的36个一审案件中,我们通过比对裁判文书中的获利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提取裁判文书中违法所得的计算信息等方式研究了实践中法院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结果如上图所示,在本研究点的总样本案件中,都是以获利来认定的违法所得,没有一则案例是以必损来认定的违法所得。
(十一)包含内幕交易行为的案件中违法所得的退还情况
继续以36个一审、不存在亏损情况、裁判罪名中包含内幕交易罪的案件为基础来研究被告人对违法所得的退还情况。结果如上图所示:
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案件共计27件,占比为75%;被告人仅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2.78%;被告人未退出违法所得的案件共计8件,占比为22.22%。我们可以看到,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有近8成的被告人都选择退出了违法所得。
(十二)包含内幕交易行为的案件中违法所得与罚金数额之间的倍数关系统计
研究点(九)中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被告人的获利数额(即违法所得数额)进行了统计。本研究点则在36个一审、不存在亏损情况、裁判罪名中包含内幕交易罪的案件中,通过比对违法所得数额与判处的罚金数额来对这二者之间的数值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如上图所示:
1.法院判处的罚金数额是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一倍的案件共计23件;
2.法院判处的罚金数额是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二倍的案件共计6件;
3.法院判处的罚金数额是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三倍的案件共计3件;
4.法院判处的罚金数额是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四倍的案件共计2件;
5.法院判处的罚金数额是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五倍的案件共计1件;
6.法院判处的罚金数额不足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一倍的案件共计1件(案号:(2014)浙台刑二初字第4号)。
(十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的自首情况统计
上图是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被告人是否选择自首情况所做的统计。在42个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有25个案件中的被告人选择了自首(占比59.52%);有17个案件中的被告人未自首(40.48%)。
(十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的缓刑适用情况
上个研究点中,我们对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被告人的自首情况进行了统计,本研究点依旧以这42个数据为基础,对这些案件中被告人所被判处的缓刑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
触犯了内幕交易罪或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被告人被适用缓刑的案件共计3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73.81%;触犯了内幕交易罪或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被告人未被适用缓刑的案件共计1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26.19%。这也就是说,实践中,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有7成案件中的被告人被适用了缓刑,该类案件的量刑从数据上来说还是较为轻缓的。
我们都知道,从轻情节的存在或多或少会影响到缓刑的适用,正好研究点(十三)对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的自首情况做出了统计研究,那么我们紧接着在研究点(十三)的基础上再加一层被告人存在自首的筛选条件后得到25个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接下来我们将以这25个数据为基础,对被告人在自首情况下是否适用了缓刑进行统计,结果如下图所示:
在25个被告人自首的一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案件中,有21个案件中的被告人被适用了缓刑,占比为84%;有4个案件中的被告人未被适用缓刑,占比为16%。由此可见,自首情节的存在确实会提高被告人的缓刑适用率,但由于该罪本身在实践中的量刑从数据上来说较为轻缓,因而从数据上看,自首情节的存在不会明显提升缓刑的适用率。
综上所述,实践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被告人亲自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颇多,且大多被告人都有获利,获利数额巨大。而这类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也都会选择自首、退还违法所得。从数据上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的量刑实际上仍旧较为轻缓,我们期待2020年所实施的新《证券法》能为减少这类违反犯罪案件有所帮助!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各年数量统计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省份分布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审理程序分布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罪名分布情况
(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具体犯罪行为细分类
(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对内幕信息的认定
(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对知情人员的认定
(八)包含内幕交易行为的案件中被告人亏损情况统计
(九)包含内幕交易行为的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数额统计
(十)包含内幕交易行为的案件中法院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十一)包含内幕交易行为的案件中违法所得的退还情况
(十二)包含内幕交易行为的案件中违法所得与罚金数额之间的倍数关系统计
(十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的自首情况统计
(十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的缓刑适用情况
六、附实证研究课题元数据和往期实证研究课题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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